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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納入代理孕母相關規定。衛生福利部長邱文達表示支持代孕,但配套及管理要做好,讓代孕者與代孕子女不能有血緣關係。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審查立法委員提出的「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邀請衛生福利部針對法案詢答。

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江惠貞引述醫界報告指出,目前廿二歲至四十歲育齡期,約卅萬人可能有不孕症狀,其中屬於女性子宮方面有受損者約占不孕婦女一成至二成。

江惠貞、蘇清泉等委員提出版本增訂受術夫妻條件、代孕者條件、代孕契約、仲介機構及胎兒與受術夫妻的法律關係,委託是以妻子先天無子宮或子宮因病切除不適合懷孕者才能尋求代孕。

江惠貞也提到代孕者需生過小孩,年齡限定在廿歲至四十歲,為避免代孕行為物化或商品化,應限定代孕次數並在法源中納入互助精神,代孕者僅代理懷孕與代孕子女並無血緣關係,其血緣關係屬於受術夫妻。

江惠貞說,為避免受術夫妻提起親子之訴,建議直接將代孕生殖的子女與代孕者關係要與民法脫鉤,因此新法應排除民法一○六三條適用。

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尤美女及葉宜津等版本認為,對婚姻以外有行人工生殖需求者,如單身女性且具有養育子女能力,有生育需求者應開放使用人工生殖法。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指出,代孕生殖法在民國九十三年提出,經過五年多的討論以專法規定,並將人工生殖法與代理孕母脫鉤。

邱文達表示,支持代孕原則,透過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納入,目前重要的是在配套及管理。國民健康署長邱淑媞表示,代孕者在懷孕期間仍有反悔權,懷孕廿四周內可以選擇人工流產。

邱淑媞指出,衛福部版本已在法規會,將在民國一○三年一月三日開會討論,依行政程序再送到行政院討論並進行性別影響評估,希望在幾個月內可以送到立法院審理。

【中央社台北十六日電】國健署今天表示,衛福部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送法規會,將在一○三年一月三日開會討論,草案內容包括代理孕母需有中華民國國籍、曾生育過、不能提供卵子、限生育次數。


新聞來源: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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